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何多椰)“合同上白纸黑字约定的违约金,到时候一定能拿到吗?”这是不少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疑问。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以司法裁判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
基本案情:
原告保靖县某经营部是一家从事装修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从2024年年中开始,被告张某为了装修房屋,陆续从该经营部购买了水电、洁具、灯具等材料。2025年1月结算时,被告张某尚欠货款36000元,由于资金紧张,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于2025年2月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如果到期未还,每月按欠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即每月18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张某仍然没有支付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经营部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违约金过高,依法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原告经营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的违约金标准,明显高于一般的资金占用损失。在被告张某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了合同履行情况、张某逾期付款的时间长短、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4.65%计算(即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1.5倍)。
法官说法:
签合同时,很多人都觉得把违约金写高一点,对方就不敢违约了。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并不完全正确。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惩罚违约方。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约定违约金时要量力而行,不要认为写得越高对自己越有利。
第二,最好在合同中明确损失的计算方式,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更容易举证。
第三,如果对方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要敢于向法院申请调整;
第四,诚信履约是关键,不要因为合同条款严格就轻易违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责编:李颖
一审:王薇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